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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公开原则

日期:2012-05-2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审判公开原则

    《宪法》第125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审判公开的含义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
    不公开审理,就是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不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公民公开,不向社会公开,不允许新闻界采访、报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只有下列三类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的处理在实践中是以审理时被告人的年龄为准。即:对审理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审理时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贯彻审判公开原则的重要标志: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采取适当方式、方法向社会公布将要审理的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实行审判公开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可以带动合议、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2,有助于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地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
    3,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
    4,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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