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处罚
日期:2012-05-3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合同诈骗罪处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换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作为新设立的罪名,合同诈骗有其新的内容和特点。为准确理解该罪的量刑,本网站做如下介绍。
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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