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人身财产类犯罪 首页 >> 权威领域 >> 人身财产类犯罪

强奸罪概念特征及认定

日期:2012-05-2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强奸罪概念特征及认定

    一、强奸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二)强奸罪的特征
    1.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决定正当性交的权利。本罪侵害的对象是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少女和18周岁以上的成年妇女。如果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则构成奸淫幼女罪。
    2.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是构成强奸罪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就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司法实践中,强行与妇女性交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用暴力手段与妇女性交。主要是指使用暴力对妇女施以身体上的强制,如用殴打、捆绑等方式强迫妇女,使其不能反抗而达到与其性交的目的。第二,用胁迫手段与妇女性交。主要是指利用威胁、恐吓等方式使妇女不敢反抗而达到与其性交的目的。如威胁反抗或不同意者就杀人或揭露其隐私;利用封建迷信欺骗、恐吓等。第三,以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如把妇女灌醉趁其醉酒之机与之性交,用药物使妇女处于麻木或昏迷状态与之性交,深夜假冒妇女的丈夫与之性交等。另外,与明知是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精神病患者或傻呆妇女性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男性,而不管其身份、职业如何。这是由强奸罪的特殊性决定的,即只能是男子强奸女子(我国刑法也是这么规定的)。有时,在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形态中,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如帮助他人强奸、教唆他人强奸等。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主观目的是与被强奸妇女性交。这是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主观方面区别的关键。行为人如果不具有奸淫目的,而只是通过淫秽、下流的方法调戏妇女以寻求精神刺激,应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二、强奸罪的认定
    正确认定强奸罪,要注意区分以下具体情况:
    一)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情况下,即使受害妇女没有反抗,亦应定为强奸罪。强奸罪的特征在客观方面主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有无采取强制手段是区分强奸罪与非罪的标志。但是,在认定强奸罪的时候,不能简单地凭被害妇女有无反抗作为是否同意性交的标准。有时被害人之所以没有反抗,可能是迫于犯罪嫌疑人的淫威而不敢反抗,对于因不敢反抗而没有反抗的,就不能认为是被害妇女同意与之性交。在这种情况下,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主要还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二)要注意正确区分强奸与通奸的界限。强奸是强行与被害妇女性交,而通奸则是一方或双方都有配偶的男女自愿性交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区分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开始是通奸,在奸情败露后,女方怕夫妻(恋爱)关系破裂或为了保全名誉而故意把通奸说成是强奸的,不宜定为强奸罪;第二,通奸的男女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关系破裂,女方为了报复男方而故意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亦不宜定为强奸罪;第三,具有通奸关系的男女,在断绝关系后,男方还不断纠缠而强行与女方性交的,构成强奸罪;第四,具有从属关系的男女,如果男方利用权势或隶属关系胁迫女方而与之性交的应定为强奸罪;如果男方并未利用自己的权势胁迫,而是女方羡慕男方的地位、财富,而自愿与之性交的,或者具有教养关系的男女,教养人并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而与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养女性交的,均不宜定为强奸罪。
    三)要正确认定恋爱中的男女性交行为的性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恋爱中的男女未婚而双方自愿性交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个人隐私,不触及法律规定,也不是法律问题,不能定为强奸罪。但如果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关系已经结束,男方又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与女方性交的,则应定为强奸罪。
    四)要正确区分强奸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具有与被害妇女性交的故意,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没有与受害人性交的目的和故意,只是通过淫秽、下流的语言和动作调戏妇女,寻求精神刺激,这是二者区别的关键。
    五)要严格区分轮奸与聚众淫乱行为的界限。轮奸是强奸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是指二名以上男子轮流强行与一名妇女性交的行为,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聚众淫乱是指多名男女自愿在一起互相玩弄(包括自愿性交的行为)的道德沦丧行为,我国刑法有专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二者在侵害的客体、客观方面的表现和主观方面有明显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三、强奸罪的常见作案手段
    一)使用暴力手段实施强奸犯罪,如使用捆绑、堵嘴、卡脖子、蒙头、按倒等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反抗而与之性交;
    二)使用胁迫手段实施强奸,如用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损名誉、以加害亲属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等手段;
    三)利用其他手段实施强奸犯罪,如利用药物麻醉、刺激,灌酒至醉,教养关系,职权逼迫,治病或假装治病,乘患病、熟睡之机与之性交等。
    四、强奸罪的主要侦破方法
    强奸犯罪在侦破工作中有以下几个有利和不利的情况:首先,强奸犯罪中,强奸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有直接面对面的身体接触,且持续一段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受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数、形体、面貌、口音、年龄、衣着、身体上的特殊标记,甚至身上的特殊气味都会有所认识,这就为利用辨认方法识别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其次,一般说来,强奸犯罪都有现场可供勘查,且现场往往留有双方的对抗痕迹、精斑、毛发、指纹、脚印等犯罪证据,只要及时进行认真细致的现场勘查,都能为证实犯罪,寻找犯罪嫌疑人提供可靠的依据;再次,强奸犯罪的受害人往往报案不及时,不利于对现场的勘查和犯罪证据的收集。另外,由于强奸犯罪多发生在夜间,作案地点多在室内以及其他封闭或偏僻场所,且相当一部分强奸案件都是经过犯罪嫌疑人的周密策划后实施的,带有很大的隐蔽性。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证据难以充分收集,且往往缺少证人作证。
    基于强奸犯罪的上述状况,侦破时通常采取以下步骤:
    一)及时询问被害人
    发现强奸犯罪事实后,应当立即开展对被害人的询问工作。询问的重点是:一是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二是是否认识或见过犯罪嫌疑人,如认识,犯罪嫌疑人是谁;三是犯罪嫌疑人从何处、何方、用什么方式进入现场;四是自己是否被挟持到现场,从何处被挟持到现场;五是犯罪嫌疑人手持何物,有无犯罪工具,自己被以什么方式挟持或施加暴力;六是强奸犯罪的过程与情节,如强奸过程中发生过什么事,犯罪嫌疑人说过什么话;七是有无对抗情况,双方何人受伤及受伤部位,什么工具致伤,对抗过程中双方有无毛发、衣物或其他小件物品脱落;八是被害人在被恐吓或挟持过程中有无呼救;九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有何特征,身上有何特殊标记;十是有何财物被抢及被抢财物的数量、种类、特征;十一是犯罪嫌疑人是一人或多人,体貌特征和衣着装饰如何,口音如何;十二是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是谁,有何证据等。
询问被害人要注意方式方法,争取被害人最大、最好的配合,以保证询问质量。
    二)及时勘查犯罪现场
    对强奸犯罪现场的勘查一定要及时,避免各种可以用于证明犯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各种痕迹、物品消失、毁灭。对这类现场的勘查,一方面是为了发现和收集犯罪证据,另一方面也可以验证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勘查这类犯罪现场,要注意以下几个
    1)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的对抗痕迹。如发生在野外的强奸案件,其勘查重点主要是在土地上(草坪上)的身体压痕、指纹、脚印,有时还可能有膝、肘关节在地上形成的压痕;对人室强奸,要注意发现并提取地上的脚印、对抗过程中碰撞或使用的器物以及被害人衣物、床单等上面的指纹、血迹等可以用以证明犯罪的物品。
    2)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各种物品,如手套、手帕、帽子、烟头、空酒瓶、唾液,对抗过程中被撕下的衣片、纽扣和作案使用的工具,如各种刀具,石块、砖块,各种棍、棒及棍、棒状物,以及擦有精液的纸片、布片等,这些物品都带有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征,进行认真的收集与检验,可以为确认犯罪嫌疑人和证明犯罪提供有力的证据。
    3)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分泌物和脱落物。在强奸犯罪现场上,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分泌物与脱落物主要包括精液、唾液、汗液、血迹、毛发、皮屑等。对这类东西进行勘查,有时会有一定困难,如唾液、汗液、血迹、皮屑很容易消失,精斑、指纹很可能就残留在被害人被害时穿的内衣、内裤上或家中的床上,对这类东西进行勘查,要有受害人的有效配合才行。
    三)寻找并确认犯罪嫌疑人 
    在侦破强奸犯罪过程中,通常询问被害人和对犯罪现场的勘查和调查访问等工作,基本上可以判断出犯罪嫌疑人是生人还是熟人,是偶犯还是惯犯,是预谋强奸还是临时起意强奸,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等情况。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