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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虐待罪应注意的问题

日期:2012-05-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认定虐待罪应注意的问题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刑法理论中对虐待罪的罪状描述为: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对虐待罪的司法认定,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行为并非都构成虐待罪。虐待罪的犯罪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侵害人身生命、健康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是包括家庭成员在内的任何人。因此,必须从逻辑上认识到,针对家庭成员的侵害行为并不一定构成虐待罪。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排除思维惯性的影响,不能因为虐待罪犯罪对象的特殊性而作出先入为主的判断,这样往往忽视虐待罪的其他构成要件,造成定罪错误。
  2.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系行为人长期侵害的结果。虐待罪的特征之一是长期性、持续性、一贯性地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长期使被害人处于精神或者肉体的痛苦之中,其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也是侵害行为逐渐积累造成的。因此,在发生重伤、死亡后果的情形下,必须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对于重伤、死亡后果系行为人的长期折磨造成的,认定虐待罪;对于重伤、死亡的后果系行为人一次性的行为造成的,则应认定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行为人同时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数罪的可能。例如,犯罪嫌疑人长期以冻饿、限制自由等方式伤害被害人,而最后一次侵害被害人是采用拳打脚踢身体要害部位的方式,后导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系犯罪嫌疑人一次性的殴打单独造成的,与前面的冻饿、限制自由等虐待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于最后一次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虐待罪,而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等,对于前面的持续性行为,如果符合“情节恶劣”的标准,应当认定为虐待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仔细审查鉴定结论,从鉴定结论中寻找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原因,这是认定虐待罪的关键之一。
  3.应仔细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虐待罪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被害人造成侵害,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发生,但是对于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应当是行为人过失造成的,这是其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但应注意的是,由于虐待行为的长期性、持续性的特征,行为人在长期的施害行为中主观方面发生转变的案例亦不少见,此时则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在此种情形下,司法认定中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客观后果,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能因行为的长期性、持续性特征掩盖行为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真实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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