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浅谈什么是盗窃罪?盗窃罪的立案及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日期:2021-06-0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四川省盗窃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更新)
一、盗窃价值16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盗窃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盗窃价值35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
特殊情形: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5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立案追诉;
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1、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2、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3、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国有馆藏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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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四川省盗窃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更新)
一、盗窃价值16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盗窃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盗窃价值35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
特殊情形: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5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立案追诉;
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1、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2、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3、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国有馆藏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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