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
日期:2012-05-1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是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内幕交易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因而对于未达到上述追诉标准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而应以一般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处理。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因接受他人贿赂而泄露内幕信息的,应按本罪与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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