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纠结于“哈医大杀医案”判决结果
日期:2012-07-2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曾轰动一时的哈医大附属医院医生被杀案日前公开开庭,持刀追砍医护人员致一死三伤的被告人李梦南到庭受审。公诉机关指控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李梦南的刑事责任,但因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件虽未当庭宣判,但李梦南的处罚结果应该已经不难预见。从定罪的角度看,正如检察机关所指控的那样,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而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应该是没有争议的。而从量刑的角度看,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亦有明确的规定,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即使李梦南没有其他任何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因为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也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因此,李梦南最有可能面临的处罚结果,将是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刑事司法实践中,世界各国均对未成年人犯罪设置了 “刑罚宽宥原则”。之所以如此设计,是因为考虑到未成年犯罪者的生理和心理发育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缺乏是非辨别能力,自制能力也相对较差,尚有相当大的可塑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特别强调,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可见,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减轻的规定是刚性的,即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应有例外。
近年来,医患纠纷日益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可否认,当前社会对医患关系的情绪存在非理性成分,李梦南如能免死,恐怕确实会有一些人盲目兴奋;另一方面,被害人的家属和众多的医务人员或许也会难以理解,甚至可能对司法机关质疑和不满。因此,相对于对李梦南的定罪量刑,如何处理公众的心理和判决结果之间的失衡是更加困难的问题。
严格意义上讲,李梦南杀医案并不属于因“医患纠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本案中,双方事先并没有就医院是否存在医疗事故或过错而产生争执,被害人并不存在过错,因此李梦南的主观恶性更大。从庭审情况看,也很难认定李梦南具有自首、主动进行民事赔偿等其他获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就成了李梦南“免死”的主要依据。
但法律必须是刚性的,不能受公众情绪的左右,否则法律的公正性将无从谈起。从这个角度讲,只要李梦南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就应当被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当然,考虑到该案的社会影响,司法机关也有义务在判决结果宣布后进行必要的释明和澄清。阳光是怀疑的最好稀释剂,只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审理,判决结果才能真正获得社会的信服。
当然,公众也应该更加理性地去看待和理解法律的规定。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被遵守,诚然,如果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仰,那么对司法机关的质疑将永远难以避免;久而久之,势必严重破坏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对李梦南杀医案的判决结果,公众还需理性对待,既不必为李梦南的“免死”而欢呼,也大可不必为没有“杀之而后快”而愤懑不平。何以才能避免该类恶性案件的再次发生,才是我们更应该去反思的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社会矛盾多发是一种客观现实。以医患纠纷为例,其中既有管理部门指导欠缺的因素,也有社会诚信下降等原因,当然也与目前亟需改革的医疗体制存在直接的关系。但这些均不能构成行为人违法甚至是犯罪的理由,已经构成犯罪的,就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定罪处罚。与其评判个案的审理结果,倒不如着手解决问题发生的源头。唯有如此,社会才不会再次陷入“到底该轻判还是重罚”的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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