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妻告罢老公重婚再诉离婚,分得财产93万元
日期:2012-07-2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十六年前,张某离开福建老家,来成都发展。十六年来,张某再也没回去与妻子秦某共同生活过,而且又与他人结婚,并生儿育女。秦某一怒之下将张某告上法庭,成都中院近日判决准予离婚,秦某分得共同财产的70%共计93万余元。
张某与秦某与1987年认识并自由恋爱,1994年登记结婚,婚姻期间共同收养了一女张某某(现已成年)。1996年,张某从福建到成都发展,此后,张某未再回福建与秦某共同生活,实际分居时间达16年。在成都生活期间,张某又与王某生活在一起,并育有非婚生子。张某离家后,秦某为帮助张某偿还7万元的债务,于97年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过户给案外人李某。
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秦某于2010年以张某犯重婚罪向成都市金牛人民区法院提起控诉,金牛法院于2011年以重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两年执行。张某为获得谅解,于2011年1月向秦某支付10万元赔偿金。
2011年2月,秦某再次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提出分割共同财产及其他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秦某虽系自由爱恋结为夫妻,但婚后长期分居,且 分居期间张某与她人同居共同生活又犯重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秦某起诉要求离婚,张某也表示同意,故予以许可。在财产分割问题上,经一审法院调查取证,截止2010年底,张某各账户共有存款130余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张某对其婚姻关系破裂具有重错,在分割时应适当少分。故一审法院判决秦某分得70%约93万余元,张某分得30%,约39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不服,以其账户上的存款系替朋友炒股为由,主张其账户金额非其本人所有,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在一、 二审审理中张某均未举出代为朋友保管的书面委托手续,也无该笔费用转账的银行明细,虽然二审中有证人出庭作证系其委托张某代为炒股,但该证人陈述前后矛盾,不能准确说出何时以何种形式将款打入其账户,甚至自称张某好友,却不知张某从事何行业等情况,认定证人证言不具客观真实性。遂支持了一审法院关于秦某分得70%财产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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