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嫌疑人受阻律师可“告状”
日期:2013-01-1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正式施行。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被视作推进法治进程的里程碑。其中,为更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新《刑诉法》对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使作了完善。
为落实新法,近日,我省检察院与司法厅会签了《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律师会见、阅卷、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提出控告申诉等方面做了细化规定。对于这一《暂行办法》的出台,律师们普遍认为至少有三大亮点。
亮点一:律师持“三证”可直接会见嫌疑人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一直是困扰律师的难题。2010年省律师协会做了相关调研,结果显示,仅有6.6%的律师对会见权的落实感到满意。“旧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派员在场。在实践中,‘陪同制度’逐渐演变为‘侦查机关批准会见制度’。”四川律师告诉记者,此前,会见需先到侦查机关申请,要派员的再和办案人员协调时间,很麻烦。有的律师更是用“切肤之痛”来形容会见难:“影响较大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很难会见,一般的案件也常常拖一两个月。”
新《刑诉法》则取消了“陪同制度”,并规定看守所安排会见至迟不超过48小时。这就意味着,一般案件,律师只需持“三证”(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所函)可直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
如果看守所阻碍辩护律师会见,律师该怎么办呢?《暂行办法》设置了权利救济途径,规定律师可向检察院包括派驻检察室申诉或控告,监所检察部门应在10日内审查,作出书面答复,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有了救济途径,会见犯罪嫌疑人应该会越来越顺利。”律师说。
新《刑诉法》也规定了例外条款,要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会见应经侦查机关许可。如何解决重大贿赂案件的会见难题呢?《暂行办法》规定,在侦查终结前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
亮点二:“首问责任岗”律师阅卷更便利
“按旧法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律师才可以查阅主要证据材料,要是遇到成百上千页的案卷材料,那庭上律师就麻烦了。”律师介绍说,阅卷不充分将直接导致辩护权不能充分行使。对此,新法作了完善,规定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到检察院、法院查阅复制案卷材料。
但有律师反映,如何复制案卷,找哪个阅卷,仍有可能成为律师阅卷的“绊脚石”。“有些法院不让复印、拍照,只准摘抄案卷材料”,“办案人员很忙,要找到人好难哦”……据省律师协会调查统计,有62.6%的律师认为阅卷受阻是由于与办案人员对接不畅。
“我省正在推进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立,今后,律师只要找到案管部门,就不用担心阅不到卷。”省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李鹏飞介绍说,《暂行办法》将案管部门确立为“首问责任岗”,规定律师需要阅卷的,可到现场或电话预约,由案管部门与公诉部门联系,案管部门应至多在三日内安排阅卷。
另外,《暂行办法》规定,律师复制案卷可采取打印、复印或拍照等方式,条件具备的检察院还可提供电子案卷材料以供查阅、摘抄和复制。“技术条件成熟时,可以拷贝案卷材料的电子版。”李鹏飞补充道。
亮点三:申请调证据 检察院必须回应
据律师介绍,现实中,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存在一定困难与风险,被视为“雷区”,而另一方面,可能存在公安、检察机关未提交罪轻、无罪证据材料的情况,这让律师很无奈。
为解决此类问题,新《刑诉法》专门增设条款规定辩护人有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即辩护人认为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
如何保证律师申请调取证据权利的落实呢?《暂行办法》规定,只要律师向案件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载明申请理由、取证目的、证据线索、证据内容等,检察院必须作出回应,决定收集、调取的应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除此之外,《暂行办法》还规定,检察院取得被申请证据后,应三日内告知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时,律师可以在场。“《暂行办法》增强了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具体流程有章可循。”律师认为,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对推动案件客观、全面、公正的审理,有着积极作用。“光有申请的权利,要是得不到想要的结果怎么办呢?”《暂行规定》规定了救济途径,赋予律师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控告的权利,相关部门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书面答复。
为落实新法,近日,我省检察院与司法厅会签了《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律师会见、阅卷、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提出控告申诉等方面做了细化规定。对于这一《暂行办法》的出台,律师们普遍认为至少有三大亮点。
亮点一:律师持“三证”可直接会见嫌疑人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一直是困扰律师的难题。2010年省律师协会做了相关调研,结果显示,仅有6.6%的律师对会见权的落实感到满意。“旧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派员在场。在实践中,‘陪同制度’逐渐演变为‘侦查机关批准会见制度’。”四川律师告诉记者,此前,会见需先到侦查机关申请,要派员的再和办案人员协调时间,很麻烦。有的律师更是用“切肤之痛”来形容会见难:“影响较大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很难会见,一般的案件也常常拖一两个月。”
新《刑诉法》则取消了“陪同制度”,并规定看守所安排会见至迟不超过48小时。这就意味着,一般案件,律师只需持“三证”(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所函)可直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
如果看守所阻碍辩护律师会见,律师该怎么办呢?《暂行办法》设置了权利救济途径,规定律师可向检察院包括派驻检察室申诉或控告,监所检察部门应在10日内审查,作出书面答复,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有了救济途径,会见犯罪嫌疑人应该会越来越顺利。”律师说。
新《刑诉法》也规定了例外条款,要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会见应经侦查机关许可。如何解决重大贿赂案件的会见难题呢?《暂行办法》规定,在侦查终结前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
亮点二:“首问责任岗”律师阅卷更便利
“按旧法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律师才可以查阅主要证据材料,要是遇到成百上千页的案卷材料,那庭上律师就麻烦了。”律师介绍说,阅卷不充分将直接导致辩护权不能充分行使。对此,新法作了完善,规定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到检察院、法院查阅复制案卷材料。
但有律师反映,如何复制案卷,找哪个阅卷,仍有可能成为律师阅卷的“绊脚石”。“有些法院不让复印、拍照,只准摘抄案卷材料”,“办案人员很忙,要找到人好难哦”……据省律师协会调查统计,有62.6%的律师认为阅卷受阻是由于与办案人员对接不畅。
“我省正在推进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立,今后,律师只要找到案管部门,就不用担心阅不到卷。”省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李鹏飞介绍说,《暂行办法》将案管部门确立为“首问责任岗”,规定律师需要阅卷的,可到现场或电话预约,由案管部门与公诉部门联系,案管部门应至多在三日内安排阅卷。
另外,《暂行办法》规定,律师复制案卷可采取打印、复印或拍照等方式,条件具备的检察院还可提供电子案卷材料以供查阅、摘抄和复制。“技术条件成熟时,可以拷贝案卷材料的电子版。”李鹏飞补充道。
亮点三:申请调证据 检察院必须回应
据律师介绍,现实中,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存在一定困难与风险,被视为“雷区”,而另一方面,可能存在公安、检察机关未提交罪轻、无罪证据材料的情况,这让律师很无奈。
为解决此类问题,新《刑诉法》专门增设条款规定辩护人有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即辩护人认为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
如何保证律师申请调取证据权利的落实呢?《暂行办法》规定,只要律师向案件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载明申请理由、取证目的、证据线索、证据内容等,检察院必须作出回应,决定收集、调取的应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除此之外,《暂行办法》还规定,检察院取得被申请证据后,应三日内告知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时,律师可以在场。“《暂行办法》增强了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具体流程有章可循。”律师认为,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对推动案件客观、全面、公正的审理,有着积极作用。“光有申请的权利,要是得不到想要的结果怎么办呢?”《暂行规定》规定了救济途径,赋予律师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控告的权利,相关部门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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