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处长“猥亵”男童,暴露刑法对性犯罪惩处缺陷
日期:2012-08-0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稽查处处长李某,利用QQ漂流瓶结识15岁以下的男童,然后将他们诱骗到自己家中实施性侵,一名年仅13岁的男童在两三个月内就被猥亵鸡奸6次。目前已确认至少有四名未成年人受到李某的性侵犯,李某因涉嫌猥亵男童已被警方拘留。
正如警方透露的,李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无法扯上强奸罪,因为按照我国现行刑法,只有男性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或者对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才涉嫌强奸罪。按照本案的具体情况,对李某的处罚幅度只能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范围内“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无论猥亵多少名男童,猥亵多少次,判刑都不会超过5年。这就是问题所在,也是法律缺陷和尴尬所在。
如果性侵对象换成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那么,按照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和奸淫幼女多人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且也应“从重处罚”。在本案中,李某对男童除了实施猥亵行为外,还多次实施奸淫行为,即刑法理论上所说的“鸡奸”,不应只视为猥亵。另根据未满14周岁儿童没有性处置权的法律精神,鸡奸男童也应认定为强奸,才公平合理。
无论从法理,还是从已有执法司法实践,我们都没有理由再将对男童的鸡奸行为混入猥亵了。而如果从刑事责任角度看,法律缺陷就更加明显,仅就“变态处长”的行为而论,按照猥亵儿童定罪,最高刑期5年,而如果按照强奸罪处罚,根据情节则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变态处长”鸡奸男童暴露了刑法关于性犯罪整体结构的重大缺陷,单靠司法无力解决问题,必须寄希望于刑法的修改,对所有性犯罪进行整体设计,统筹规划,令其内部协调一致,完整缜密。
相关链接【猥亵儿童罪】【强奸罪】【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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