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日期:2012-08-0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1]64号
    【发布日期】2001.08.31
    【实施日期】2001.08.31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规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两年来,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屡有发生,个别地区甚至到了十分猖獗的地步,不但扰乱了国民经济的正常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今年重点打击的“兰州证券黑市”就是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典型。该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机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营业地点和公司名称频繁变更、隐蔽性很强;二是涉案机构并未与证券交易系统联网,而是打着“投资咨询”和“代客理财”等招牌,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在内部系统模拟证券交易等欺诈手法进行诈骗;三是部分入场参与者虽然对这些机构的非法性质有所了解,却仍因心存侥幸涉足其中。据不完全统计,从1999年至2000年,全国共发生此类案件216起,对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必须坚决予以打击。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周密部署,尽快遏制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难度大、敏感度高、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立即部署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工作。各地区要尽快成立由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牵头,当地证券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组成的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根据《刑法》、《证券法》和《非法多事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从重、从快地给予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力争在年内使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打击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方案。各地证券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树立大局观念,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排除干扰,迅速开展查处、取缔工作。证券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非法证券期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初步调查工作,公安机关要视情况提前介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查处。证券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凡因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贻误工作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正确适用法律,把握政策界限
   一)对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非法从事或变相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活动,非法经营境外期货、外汇期货业务的,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查处。
   二)对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的,以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立案查处。
   三)对以“投资咨询”、“代客理财”等为招牌,以高额回报、赠送礼品、虚假融资、减免手续费、提供“免费午餐”等为诱饵吸纳客户资金,采用内部模拟证券期货交易等手法,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查处。
   四)非法证券期货经营者对受害人有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或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机构,由证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加强法制宣传和对投资者的教育,把握新闻舆论导向,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势的需要,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加强正面宣传和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教育。要运用报刊、电台、电视等多种形式,公布本地区合法证券期货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提醒投资者到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参与证券投资,防止上当受骗。要向社会重申《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有关“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规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要结合已查处的典型案例,不失时机地做好受骗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各级新闻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新闻报道的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防止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为达到让政府赔偿的目的,恶意炒作,转嫁责任,制造事端,破坏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以上各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于10月底以前向国务院报告落实情况,国务院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本通知的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同时,要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完善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大对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从根本上防止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死灰复燃,坚决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