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劳教场所生活卫生管理预防药物食物中毒的通知
日期:2012-08-0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劳教场所生活卫生管理预防药物食物中毒的通知
【法规标题】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劳教场所生活卫生管理预防药物食物中毒的通知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1]091号
【发布日期】2001.09.02
【实施日期】2001.09.02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今年7月18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发生一起戒毒人员药物中毒的重大事故。388名戒毒人员因服用预防夏季腹泻的中药出现中毒症状。经查,这起药物中毒事故,是由于药材交易市场经营部误将藜芦(属毒性药物)当作“白头翁”(防治痢疾止痛药物)卖给强制戒毒所,而强制戒毒所执行制度不严,工作存在漏洞,导致操作失误,发生大规模集体中毒事故,教训十分深刻。对此,各地监狱、劳教场所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从中吸取教训,严格对照检查本单位生活卫生工作,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全国监狱、劳教场所生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罪犯和劳教人员身体健康,维护监所安全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迅速开展食品卫生和安全用药的宣传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干警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各级领导要从确保监所稳定的高度出发,教育和引导广大干警充分认识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克服麻痹思想,增强忧患意识,牢固树立监所安全稳定第一的观念。
二、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和《食品卫生法》及有关卫生法规,对各监所进行认真检查。要对现有药品、食品及原料进行彻底清查,对过期药品和受到污染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食品,要立即销毁。要重申有关规定,明确责任,严禁使用非正常渠道推销的药品,严禁到不正规的药材交易市场购买药材。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
三、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生活卫生工作制度。各级生活卫生机构要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重新规范、明确有关规章制度,将生活卫生各项工作纳入有效制约之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加大检查落实工作力度,要采取不定期检查、突击检查、系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现场进行检查,针对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作出限期整改决定。有关监所要制定整改计划,在期限内采取落实措施。有关领导及业务部门要认真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严重食物中毒和药物中毒等危害事故的发生。
四、完善生活卫生必备设施,严格执行卫生工作规范。各监狱、劳教场所要尽快配备完善生活卫生必要的消毒清洁配套设施。备足必要的消毒用品和急救药品。当前要特别注意防止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集体中毒(包括食物中毒、药物中毒)等问题,注意监所宿舍通风及环境卫生,定期消毒,严防疫情发生。搞好生活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日常卫生工作要严格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五、普及卫生防疫防毒知识,强化有关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各监狱、劳教场所要采取广播、展览、专题讲座等形式,广泛普及卫生防疫防毒知识,提高罪犯和劳教人员自我保健能力。对医务人员、生活卫生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药品管理和食品卫生法规、防毒方法及安全用药等知识的专业培训,切实提高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防毒能力和应急能力。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上一篇: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下两篇: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生产企业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2011/11/4)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11/11/7)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