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大顺减刑一案的答复

日期:2012-07-2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大顺减刑一案的答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大顺减刑一案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06]刑监他字第5号
   【发布日期】2006.12.07
   【实施日期】2006.12.07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粤高法审监刑复字第4号《关于再审判决前减刑假释裁定承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生效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后,仍以原生效裁判认定的罪名、判处的刑罚作出再审判决的,对再审前裁定该罪犯的减刑,可在再审判决确定其刑期执行的起止时间内处理并予以说明;再审判决时对再审前减刑情况未作出处理的,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在裁定中确定其刑期执行的起止时间,该起止时间应当减去该罪犯已服刑期间和再审前法院已经裁定的减刑期间。此类案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6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可不受提请减刑的间隔以及幅度的限制。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