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掘墓葬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2-08-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掘墓葬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掘墓葬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会(研)字第20号
【颁布时间】 1988.11.17
【实施时间】 1988.11.17
【效力状况】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近年来,一些地方盗掘墓葬的违法犯罪活动猖獗,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了依法从严打击这类犯罪,现将(84)法研字第14号《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盗掘墓葬,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盗掘墓葬情节严重,即使未盗得财物或者窃取了少量财物的,也应以盗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上两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予以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否撤销问题的批复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下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不允许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外出经商问题的通知
下两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追究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责任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下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不允许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外出经商问题的通知
下两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追究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责任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
【相关文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2011/11/4)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11/11/7)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