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日期:2012-08-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9.01.24
【实施日期】1989.01.24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研字(1989)1号请示已收悉。答复如下:
同意你们在请示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即盗窃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虽然不能随即兑现,但这类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其性质与国库券、股票相类似,一般应按票面数额计算。对于未兑现的,处理时一般可做为从轻考虑的一个情节。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上两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押犯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拖欠、抗交农业税案件的电话答复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予以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否撤销问题的批复
下两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拖欠、抗交农业税案件的电话答复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予以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否撤销问题的批复
下两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相关文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2011/11/4)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11/11/7)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