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可以作为同案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
日期:2012-04-2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可以作为同案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
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是否可以为同案中不同被告人辩护的情形,实践中有不同的声音。笔者认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机关的实际做法,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是可以作为同案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理由如下: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同一律师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二、《律师法》规定,律师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有“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处罚。
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对上述《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利益冲突的违法行为明确列举的涉及为同案当事人代理、辩护的情形仅包括,律师“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
据此,《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禁止的也只是律师为同一刑事案件中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以及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而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作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不在禁止之列。
综上,目前法律都没有禁止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为同案不同被告人辩护的情形。笔者认为,究其原因,是因为同一刑事案件中只有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才处于直接对立关系,类似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被告关系,才构成《律师法》意义上的利益冲突。而不同被告人之间虽然其地位、作用、因果关系等认定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此消彼长、相互制衡的情况,但是各被告人之间利益不是根本对立的,各自之间不属于《律师法》规定的利益冲突主体。
三、同一律所的律师为同一刑事案件不同被告人辩护,不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增大被告人串供的可能性。
同一律所的律师之间虽然有一定的合作关系和私人情感,但在当前律师行业的机制下,同一律所的不同律师相互间主要是竞争关系,都会将自己委托人、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所以律师仍然能充分、有效地维护各自当事人的利益。
另外,律师指示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也是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是明令禁止的。当同案不同被告人委托了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其辩护后,虽然律师间在工作上可能会进行交流与沟通,但不会因此就使同案犯之间产生沟通,更不会增大他们串供的可能,因为这种结果也只有在律师的指示或帮助下才能产生,而律师的这种指示或帮助行为对同一律所的律师来说,与不同律所的律师担任同案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法律风险是一样的。
四、实践中,据笔者了解,除本县(市)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地方,法院当然地允许同一律所的律师为同案不同被告人辩护外,其他地方的绝大多数法院也是允许的,禁止同一律所的律师为同案不同被告人辩护的法院仅是为数极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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