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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刑事律师从云南晋宁连环杀人案谈暴力犯罪死刑存废之争

日期:2012-06-0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成都刑事律师从云南晋宁连环杀人案谈暴力犯罪死刑存废之争

    2012年5月27日,各大主流网络媒体纷纷报道了“云南晋宁系列杀人案告破”的消息,犯罪嫌疑人张永明因涉嫌故意杀害11名无辜民众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经初步调查,该嫌犯竟然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早在1979年,张永明便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经过减刑于1997年被释放出狱。一个曾因故意杀人受到了审判被判处死缓,经过了18年的牢狱生活而重新回归社会的刑满释放人员仍然犯下了如此的重罪,这使得人们不禁要问,是否在当年就对其适用了死刑才能预先避免如今的悲剧发生?死刑作为最严厉的惩罚,对于严重的暴力犯罪是应当继续存在还是应当逐渐废止又一次成为了人们谈论的焦点。
  自从18世纪意大利的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法》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之后,迄今两百余年的时间里,法学家及法律实务工作者们围绕着死刑存废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甚至是非法律界人士的普通民众也卷入了这场旷日持久的论战之中。废除死刑派认为:首先,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而国家法律的任务则是保障人的生命不受侵犯,因此,由国家法律来对人的生命权进行处置是违反“天赋人权”观念的;其次,他们认为,死刑的震慑力是有限的,其对于社会潜在犯罪人的威慑效果并未如想象那般大;最后,他们认为死刑的理论基础是等害报复的报应刑法观念,这种观念是原始社会留下的精神遗迹,是愚昧野蛮的,不应当出现在现代人权法治国家。
  是的,纵观现在世界上的国家,确有许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从表面上看废除死刑似乎已经成为了世界性的潮流。然而同时我们应当清醒认识到,并不是每一个国家都适合废除死刑。事实上,细数现在明确宣布废除死刑的国家,其数量差不多占到国家总数的一半,也就是说,还有一半的国家是没有废除死刑的;其次,废除死刑的大多是一些国小民寡、易于治理、物质和精神文明都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的国家,而人口众多、结构复杂的大国却鲜有明令废止死刑的。这说明了什么?暂且抛开法学家们和普通法律人令人头晕目眩你来我往的理论纷争,根据不止一次的民意调查,在我国普通的民众当中,对于暴力犯罪,大多数的人都支持死刑的继续存在,我国的暴力犯死刑惩罚,还具有相当坚实的民意基础,这种民意,每每在有触犯民众道德神经的重大恶性犯罪行为发生的时候总会迅速溢出,以汹汹之势席卷而过,显示其在影响社会生活方面的强大力量。法律人站出来说,司法不独立,民意操纵甚至玩弄了法律,不正义的程序必然导致不正义的后果;而民众想要的只是迅速将这个严重违反社会道德规则的人清除出社会,无论是那种方式,只要他不再回来威胁其他人的安全存在。这是经由哲学熏陶过的正义观和淳朴的正义观之间鸡同鸭讲的交流,我们不能说后者就是无知和愚昧的,它反映的只是一个群体在社会中对自身安全担忧的正常反应,倒未必是“同态复仇”观念的反映。
  回到废除死刑论者所提出的“天赋人权”观念。本网刑事律师认可,对于犯罪行为人来说,如果他已经夺取了一个“至高无上”的生命,则法律若仅出于“以命抵命”的观念对其实施了死刑,则我们有莫大的理由质疑该项法律的正当性。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对于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人,我们如何预知当有一天他走出监狱的时候不会再次夺取另一个“至高无上”的生命,特别犯罪型人格的人来讲;如果杀了人而不被处以极刑,则会不会有其他的潜在犯罪人更加无畏地试图以较小的“失去自由”的成本去换取消灭更大的“至高无上”的生命权。死刑的预防犯罪的功效并未丧失,相反,根据现有的情况证明死刑的存在对于犯罪行为的震慑是有着很大作用的。在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当中,南非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1997年废除死刑之后,其犯罪率呈飙升态势,如今已成为世界上犯罪率最高的国家。而还有一些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如今又相继恢复了死刑。
  正如陈兴良教授曾经说过的一句话:“从应然性上来说,我是一个死刑废止论者;从实然性上来说,我是一个死刑存置论者。确切地说,是一个死刑限制论者。”根据今天中国的社会发展水平,死刑应当保留,并且在及其严格的限制下被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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