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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刑事责任

日期:2012-06-0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刑事责任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狄罪的,依第103条规定从重处罚。   
    本条中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的界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这种犯罪的集团中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罪行比较严重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积极参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和罪恶重大的以外的,参加犯罪活动比较多或比较积极主动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几种情况以外的一般参加者,其中包括被胁迫、利诱而参加的人员。   
    本条对上述几种犯罪分子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   
    在其他参加的中,并不一定是对所有参加者都可依本条规定定罪处刑,其中虽是参加者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未起到什么作用,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据本法第13条规定可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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