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教唆犯的区分
日期:2012-06-0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教唆犯的区分
一般认为,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犯罪对象要求不同。本罪是对于不特定人或多数人进行煽动,而分裂国家罪的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必须是对特定人或能够特定的人为之,行为人的教唆行为若是对于不特定的多数为之,则非教唆,并不能成立分裂国家罪的教唆犯,而是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本罪被煽动的对象往往是三人以上,且被煽动者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教唆无责任人分裂国家的,构成分裂国家罪的间接正犯而非教唆犯。二是犯罪手段有所不同。本罪一般采用张贴、散布标语、传单或编辑反动刊物、投寄反动文章、发表反动演说等方式,往往具有公开性、公然性;而教唆犯一般采用劝诱、怂恿、激将等方式,一般是不公开的,其影响局限在特定范围内。三是行为性质不同,本罪既可以是煽动无分裂国家犯罪意图之人,使其产生犯罪决意,也可以是刺激、助长已产生分裂国家犯罪意图的人的犯罪决意;而教唆犯以被教唆者原无犯罪意思,由教唆者之教唆开始起犯意实施犯罪行为为其本质。四是确定罪名的法律依据不同。五是构成犯罪既遂标准不同。
有学者从一般性的角度对煽动行为与教唆行为作了区分,认为从广义上讲,煽动行为也属于教唆行为之一种,而这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行为的内容不同,煽动行为的内容是特定的五种关联的实行行为(分裂国家是其中之一),而教唆行为的内容是除了煽动行为内容以外的其他一切犯罪行为,范围大大超过煽动行为的内容。行为人若是教唆实施特定的五种关联的实行行为,应以煽动性犯罪定罪,而不按教唆犯论处。这种观点认为煽动的内容若是分裂国家的,不成立分裂国家罪的教唆犯,而是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可见这种观点几乎否定了分裂国家罪教唆犯存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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