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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优先、移送管辖的规定

日期:2012-06-2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刑事诉讼法关于优先、移送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优先、移送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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