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判决中的错误和申诉的处理
日期:2012-06-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对判决中的错误和申诉的处理
监狱和劳动改造机关在执行刑罚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63条)。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审查以后,如果认为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如果不是实质性的错误,例如判决文字上有错误,或者判决以前的羁押期间未折算刑期或折算不当,等等,也应当由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予以更正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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