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刑事律师浅析我国缓刑制度
日期:2012-03-05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在我国,缓刑既是一项量刑制度,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所谓缓刑是指对原判刑法附条件的暂缓执行。我国《刑法》第72-77条对此项制度做出了规定。
对于缓刑适用的条件,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其对象为:原判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这是一个硬性的规定,其适用对象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管制犯本身就在社会上执行,故不适用缓刑。其根本性条件是,法官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对于累犯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则不适用缓刑。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年龄不满18岁或者已满75岁以及怀孕的妇女,应当适用缓刑。
缓刑存在一个考验期的问题,在此考验期内法律为罪犯设定了一定的义务,并且实行社区矫正,同时《刑法》规定,法院可以做出相关的判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根据《刑法》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其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犯罪分子在执行缓刑后存在两种后果,第一、考验期满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第二、如果被执行缓刑的人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发现漏罪、违反法律规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出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缓刑作为一种较为和缓的刑罚方式,有助于犯罪分子早日回归社会,缓解社会矛盾,减轻国家负担的作用,所以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人要尽量去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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