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事律师浅析累犯制度
日期:2012-04-05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下面本网刑事律师具体为您阐述这两种累犯。
一般累犯又称之为普通累犯,是累犯的最常见情形。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第一、主观上讲累犯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有一罪是过失那么不构成累犯。第二、对于前后两罪的刑罚力度也有相应的要求,前后两罪都应当是有期以上的徒刑的刑罚的犯罪。这也就是说,这两罪都是相对较为严重的的犯罪。第三、时间上,后最发生于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第四、主体上,犯罪分子因为已经满18岁的自然人,不满18岁的不成立累犯,当然单位也不可以构成累犯。
特殊累犯也是累犯的一种,之所以叫特殊累犯,因为存在两方面的特殊之处。第一、前后两罪的犯罪性质特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前后罪只要是恐bu活动罪、黑she会性质犯罪、已经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的,该犯罪分子构成特殊累犯。第二、前后两罪不再有5年的时间限制,也没有刑度条件的限制。这就加大了对上述三种犯罪的打击力度。
对于累犯,其法律后果有三个,第一、应当从重处罚;第二、不能使用缓刑;第三、不能适用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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