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规定及其意义
日期:2012-05-1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法律对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规定及其意义
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它的有无和轻重对对决定并反映行为危害程度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刑法对物质性危害结果的几种规定,危害结果在不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表现为以下几点:(1)以是否出现直接客体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犯罪既遂通常以发生特定危害结果为前提,而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均以没有发生特定结果为条件。比如,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的死亡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2)以是否出现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在某些犯罪中,特别是过失犯罪中,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就不成立犯罪。比如,过失伤害罪,如果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不成立本罪。(3)以有发生某种特定的物质性严重后果的危险性作为犯罪既遂或构成犯罪的标准。比如,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4)以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作为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标准。比如,犯虐待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如果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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