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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之间的关系

日期:2012-05-1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之间的关系

  故意犯罪既存在形态,也存在阶段。阶段是与过程密切相联的概念,过程是事物状态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上、空间上的表现,任何事物从产生、发展到消亡就形成为过程。阶段是一切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具有不同特征、相互连接的具体过程。故意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由几个相互连接的阶段组成,这便是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犯意的形成还没有进入犯罪过程,故不是犯罪阶段。犯罪的着手被认为是实行阶段的起点,犯罪行为的终了是实行行为完成的标志,不具有连续性的特征,故不是犯罪阶段。在某些情况下,实行行为虽然终了,但经过一段时间,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形成既遂状态,可以认为这一阶段属于实行阶段,没有必要认为在实行阶段之后还有一个“实行后阶段”。
  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密切相连,前者是为后者做准备的阶段,后者是前者的发展。处在预备阶段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处在实行阶段的行为是实行行为。着手是实行阶段的起点,但不是预备阶段的终点;预备阶段也有起点,但理论上对此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
  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没有犯罪阶段就不会有犯罪形态,没有犯罪形态也不会有犯罪阶段,犯罪阶段制约和影响犯罪形态,犯罪形态也制约犯罪阶段。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与中止形态,在犯罪实行阶段,只能出现犯罪未遂、中止与既遂形态。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又相互区别。前者是静止的行为状态,后者是动态的发展过程;前者没有先后连续性,后者具有连续性;一个故意犯罪行为不可能出现几种形态,但可能经过几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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