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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日期:2012-05-1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的统一体,它从整体上说明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所要回答的问题是,行为符合哪些要件才能成立犯罪,它说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故意犯罪形态只是故意犯罪可能出现的几种形态,只是在行为成立犯罪的基础上,才有犯罪形态可言。因此,故意犯罪形态,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
  基于上述理由,不能认为只有犯罪既遂符合犯罪构成,而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不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符合犯罪构成就成立犯罪,仅符合犯罪构成不等于犯罪既遂,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还可能成立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故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既遂条件,并非等同关系。
  刑法总则规定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首先是为了说明它们是犯罪;其次是因为难以在分则中对各种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作具体规定,由总则描述它们的一般特征,人们将总则规定的特征与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相结合,就可以明确各种具体犯罪的预备、未遂与中止的特征。因此,不能以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而没有规定犯罪既遂为由,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以既遂为模式,犯罪构成也以既遂为模式,刑法总则又对犯罪构成进行“修正”。事实上,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基本构成要件与修正构成要件,也并非天经地义。刑法总则是否规定犯罪既遂,只是立法技术问题,一些国家的刑法在总则中也规定了犯罪既遂。
  总之,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与既遂,都是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它们之间的区别不在于犯罪构成的区别,而在于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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