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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强保障服刑人员的人格尊严权

日期:2012-05-1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我国加强保障服刑人员的人格尊严权 

  中国加强保障服刑人员人格尊严权,有地方明确禁止入狱“抱头蹲地”。
  中国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司法人权研究室主任冯建仓22日在第四届北京人权论坛上说,近年来中国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和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格尊严权方面取得进展,包括逐步推广注射死刑、不再明文禁止监狱服刑人员同性恋及染发、入狱无需“抱头蹲地”等。
  “监狱是改造服刑人员的场所,也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需要体现出特有的威严,”冯建仓说,“但是如果监狱机关忽视对服刑人员的人格尊严和人权的尊重也是不可取的。”
  冯建仓说,即使对即将执行死刑的罪犯,也注意对其人格尊严权的保障。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可安排会见近亲属;在死刑执行方式方面,继续保留枪决式死刑执行方式的同时也采用注射的死刑执行方式,这不仅有利于减少痛苦,更能使被执行人在保障其人格尊严的气氛中死去,从而使他们的人权得到应有的保障。
  冯建仓说,近年来,在监狱的管理方面也出台了不少新举措,如新发布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删除了禁止同性恋及女犯染发等“不准”“不得”等用语和规定,“表面上看似乎是一个小小的细节,其实却蕴含着尊重人权的意义,每一个权力机关在每一个细节上都能充分尊重公民应有的权利。”
  他说,虽然监狱内严禁性强暴,但服刑人员同性性取向在没有外化的情况下不进行干预,不歧视服刑人员性取向也是保障人权的一个方面。他说,国际上大多国家在这个问题上也是这样处理的,在精神上不干涉,但在行为上服刑人员的自由要受到一定限制。
  冯建仓还说,以前服刑人员入狱搜身检查时,有些监狱为体现监狱的威严和保证监管安全,要求每名服刑人员必须抱头蹲在地上,无形之中使服刑人员增加了对监狱干警和服刑改造的恐惧。监狱管理整改后,北京监狱为新收押的服刑人员在待查、待分期间配发小凳子,改变过去“抱头蹲地”的管理模式,体现了监狱的文明与人道。
  冯建仓说,保障服刑人员人权,公安、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要树立尊重服刑人员人格的理念,要避免对服刑人员的“非人格化心理”,譬如检察官习惯用“没有人性”“发泄兽欲”之类的词语来说服法官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在法院判决书中类似对犯罪人非人格化的词句亦很常见。
  他说,针对全国30余万监狱工作人员的人权培训工作正在逐步开展,由其作为分册主编的一本20多万字的《人权知识监狱人民警察读本》今年10月份即将出版,有望成为监狱系统培训工作人员人权知识的教材。
  “既要完成打击和控制犯罪的国家责任,又要避免对进入矫治场所服刑人员的非人格化,这是一个长期的挑战,”冯建仓说:“监狱工作人员人格意识的培养要长期进行。”
  中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同时,中国宪法、监狱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国家赔偿法等一系列法律都从不同角度规定了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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