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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对刑罚执行的规定

日期:2012-05-1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监狱法对刑罚执行的规定 

  一、收监
  1、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2、监狱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收监,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4、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5、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二、减刑、假释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经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减刑、假释的程序
  1)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由罪犯所在分监区依据罪犯考核结果提名,监区长会议同意,提交狱政科审查。
  2)监狱“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审核委员”研究后,提交监狱长审核。必要时,由监狱长办公会议审核。驻监检察员列席审核委员会会议。
  3)监狱局狱政处复核,提交局长决定。必要时,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4)监狱局十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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