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的羁押期限中的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日期:2012-05-2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侦查的羁押期限中的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间。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 刑事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 (2011/11/3)
- 四川刑事律师讲述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有无必要聘请律师 (2011/11/3)
- 技术侦查须严用 (2011/11/8)
- 对“刑事侦查期限”进行探讨及其现实必要性 (2011/11/8)
- 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刑事侦查阶段的业务技巧 (2011/11/8)
- 律师界争议刑诉法修改 指其为侦查权扩张 (2011/11/8)
-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侦查阶段律师即可做辩护人 (2011/11/8)
- 成都律师归纳刑事案件办理流程 (201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