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律师解析什么是抢夺罪?抢夺罪的立案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日期:2021-06-15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川省抢夺罪的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12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者2年内3次抢夺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4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属“其他严重情节”),或者致人重伤、自杀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25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致人死亡的,刑期十年以上。
特殊情形: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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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抢夺罪的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12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者2年内3次抢夺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4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属“其他严重情节”),或者致人重伤、自杀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25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致人死亡的,刑期十年以上。
特殊情形: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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