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的认定
日期:2012-06-0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四川省关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的认定
八、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法律依据】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范围较小的;
2、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小不良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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