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界限
日期:2012-06-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和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虽然具有本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但因法律对这几种罪已作了专门规定,因此,应分别适用本法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和第124条,以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论处。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上两篇:四川省关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的认定
上一篇:四川省关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下一篇:怎样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
下两篇:破坏生产经营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备、破坏电力设备及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区分
上一篇:四川省关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下一篇:怎样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
下两篇:破坏生产经营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备、破坏电力设备及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区分
【相关文章】
-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2011/11/7)
- 检察日报:飙车案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1/11/7)
- 论一般交通肇事罪的控制模式 (2011/11/7)
- 以案说法:故意放火形成纵火罪既遂 (2011/11/7)
- 法学专家: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关系 (2011/11/7)
-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需进一步完善 (2011/11/7)
- 专家解读:湖北“瘦肉精”案为何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1/11/7)
- 成都刑事律师浅谈涉到了枪类犯罪 (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