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肇事罪的立案及量刑(2020.11更新)
日期:2021-06-0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交通肇事罪(刑法133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3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40万)的;
4.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超载50%以上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特别恶劣情节”,刑期三年至七年:
1.有上款四种情形之一,又逃逸的;
2.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3.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80万元)以上的;
5.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因逃逸致1人死亡的,刑期七年以上。
(注:根据2004年四川省高级法院《关于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两档数额标准确定为40万、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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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3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40万)的;
4.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超载50%以上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特别恶劣情节”,刑期三年至七年:
1.有上款四种情形之一,又逃逸的;
2.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3.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80万元)以上的;
5.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因逃逸致1人死亡的,刑期七年以上。
(注:根据2004年四川省高级法院《关于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两档数额标准确定为40万、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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