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的量刑标准
日期:2012-06-1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私分国有资产罪的量刑标准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新《刑法》新增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的有关决定和补充规定中均未规定。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一般是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财政法规处理。但是近年来,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现象已经相当突出且十分普遍,私分数额动辄数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据报载: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1993年3月一次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即达1706万元。私分国有资产对国民经济的危害十分严重,已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立法机关在新《刑法》中专条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从而结束了司法实践中对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无法可依的局面,对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自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查处的此类案件却屈指可数。面对有些地方和部门私分国有资产行为愈演愈烈的现状,检察机关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贪污罪、贿赂罪、挪用公款罪,由于规定为犯罪时间较早,检察机关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最高司法机关也先后发布了许多司法解释,查处起来驾轻就熟,但私分国有资产罪规定为犯罪时间较短,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好把握。因此认真分析研究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司法认定很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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