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巨大”的认定
日期:2012-06-1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四川省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巨大”的认定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规定:
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 法律专家称:“公款旅游”不适合以贪污罪论处 (2011/11/4)
- 浅析贪污罪 (2011/11/4)
- 挪用公款罪的八个疑难问题解析 (2011/11/4)
- 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五点思考 (2011/11/4)
-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几点浅见 (2011/11/4)
- 对受贿罪几个具体问题的研究 (2011/11/4)
- 最高法2008-2010职务犯罪审结报告 (2011/11/4)
- 挪用资金罪立法缺陷探微 (20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