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挪用资金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更新)
日期:2021-07-2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四川省挪用资金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更新)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下列情形属“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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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胡云
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川省挪用资金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更新)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下列情形属“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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