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视为犯罪既遂
日期:2012-06-0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制造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视为犯罪既遂
制造了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视为犯罪既遂,这样制造毒品往往数量很大,远远超出判处死刑的标准,在没有重大立功的情形下应当判处死刑。《刑事审判参考》第63集第(501)号“高国亮、李永望等贩卖、制造毒品案”中,两被告人伙同他人贩卖、制造麻古。李永望贩卖、制造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0566克,巴比妥等其他毒品4359克。高国亮贩卖、制造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0929克,氯胺酮等其他毒品1620克。一、二审法院判处两人死刑,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本案中被告人贩卖、制造的是新型毒品,数量大含量高,两人又是主犯。《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第(534)号“王丹贩卖、制造毒品案”中,被告人单独贩卖氯胺酮260克,伙同他人贩卖、制造氯胺酮15320克。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最高法院核准死刑。被告人制造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合谋起意、筹集资金、负责贩卖,是主犯。虽有立功不足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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