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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被判死刑的情形差异

日期:2012-06-0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被判死刑的情形差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可以判死刑,但是它们之间也存在轻重差异。一般而言制造、贩卖毒品最重,走私毒品其次,运输毒品再次。制造毒品是毒品犯罪的源头,贩卖使毒品扩散,这两类行为危害最大。“运输毒品行为只是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犯罪的中间环节,在整个毒品犯罪中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的特点,其社会危害性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等源头性犯罪有所不同。”单纯的运输行为危害性小。走私是特殊形式的运输,因为关涉跨境输入毒品,危害性比运输毒品大。
    贩卖毒品数量达到判处死刑标准时,没有法定、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的应当判处死刑;有毒品犯罪再犯、累犯、惯犯情节的更要严惩。《刑事审判参考》第16集第(105)号“张敏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贩卖海洛因379克。一、二审法院均判处死刑,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本案中被告人贩毒数量大,没有法定、酌定的从宽情节。《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第(543)号“龙从斌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贩卖海洛因297克。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本案中毒品数量接近判死刑的标准,可以不判死刑。但是被告人贩毒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是再犯,同时又是主犯。《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第(544)号“呷布金莫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贩卖海洛因402克。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本案中毒品数量刚刚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但是被告人有长期贩毒史,是惯犯。
    为严厉打击制毒犯罪,实践中应当将制造了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视为犯罪既遂,这样制造毒品往往数量很大,远远超出判处死刑的标准,在没有重大立功的情形下应当判处死刑。《刑事审判参考》第63集第(501)号“高国亮、李永望等贩卖、制造毒品案”中,两被告人伙同他人贩卖、制造麻古。李永望贩卖、制造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0566克,巴比妥等其他毒品4359克。高国亮贩卖、制造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0929克,氯胺酮等其他毒品1620克。一、二审法院判处两人死刑,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本案中被告人贩卖、制造的是新型毒品,数量大含量高,两人又是主犯。《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第(534)号“王丹贩卖、制造毒品案”中,被告人单独贩卖氯胺酮260克,伙同他人贩卖、制造氯胺酮15320克。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最高法院核准死刑。被告人制造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合谋起意、筹集资金、负责贩卖,是主犯。虽有立功不足以从轻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于运输毒品罪的量刑普遍偏高,有的甚至畸重,这使得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大打折扣。”运输毒品犯罪要区分是受指使、雇佣运输,还是自己主动运输或者是涉嫌出于贩卖运输,打击的重点是指使雇佣者、毒品的所用者、买家或者卖家,对于受人指使、受雇于他人运输毒品,特别是因为生活贫困为赚得少量的运毒费用受雇于他人;对运输毒品数量不是很清楚的;事先不知道是运输毒品等情形,有其他酌定从宽情节的单纯运输毒品不适用死刑。《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第(533)号“李补都运输毒品案”中,被告人运输海洛因1047克。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本案现有证据不排除是为赚取少量运费的受雇运输,毒品全部缴获没有流入社会。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第(532)号“吉火木子扎运输毒品案”中,被告人运输海洛因1002克。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本案被告人经济困难受人诱惑运输毒品,归案后供述稳定,是初犯。另还有3个未成年的子女要抚养。《刑事审判参考》第4集第(28)号“马俊海运输毒品案”中,马俊海受雇运输海洛因7214克。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复核时改判死缓。本案中被告人是受雇运输毒品,并且事先不知道是运输毒品,是在运输过程中通过种种迹象知晓的,这与开始时确切明知有区别。对于自己独立、主动的运输毒品,无法证明是为他人运输或者受雇于他人;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可能是为贩卖毒品而运输,认定贩卖毒品证据又不够充分等情节不能从宽。《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第(531)号“赵扬运输毒品案”中,被告人运输海洛因1020克、甲基苯丙胺520克。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本案中毒品数量大,没有法定从宽或者从重情节。被告人利用自己的汽车长距离跨省运输,有运输毒品的高度积极性。《刑事审判参考》第67集(535)号“李昭均运输毒品案”中,被告人运输氯胺酮16161克、甲基苯丙胺17克。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本案毒品数量大,相当于808克海洛因。可以排除受雇的情形,没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相反被告长期无业且吸毒,生活费开支极高,有贩毒的惯犯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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