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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截奔驰劫财物,几名被告人共同犯罪被判十年

日期:2012-07-0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几个男子经预谋后,驾驶一辆汽车尾随另一男子所驾豪车,将对方拦截后把男子挟持,抢走其身上的现金、手表等物后,又从其银行卡内取走人民币20000元。因几个人在抢劫中系共同犯罪,法庭在判决中并没有将他们分为主从犯,均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7年11月30日凌晨2时许,郁某和同伴时某等经预谋后,佩戴事先准备好的帽子、口罩、手套等物,由时某驾驶汽车在塘沽尾随被害人陈某驾驶的奔驰轿车至本市河东区津滨大道时,将陈某拦截住,后持棒球棍砸碎奔驰车门玻璃后上车将车主挟持。时某随后驾驶奔驰车,几人将陈某带至河西区一偏僻处,抢走被害人身上的现金4900元、银行卡一张、手机一部及手表一块,随后又从银行卡内取走人民币20000元。后几人将奔驰车的钥匙丢弃后逃匿,所得赃款俵分。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郁某、时某等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800余元,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另外本案中几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分主从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如何处罚共同犯罪中的首犯和主犯成都刑事律师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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