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犯伏法
日期:2012-05-3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近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犯海强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扩展阅读: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 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5日10时30分许,海强在同案犯欧陈吉(已判刑)的协助下,携带甲基苯丙胺从重庆市红叶酒店到重庆火车站候车室,欲乘当日11时始发的重庆至北京西的T10次列车前往天津。执勤民警盘查违禁品时,当场从海强所穿外套口袋内查获净重5克的甲基苯丙胺和净重为0.9克的麻黄碱,随后,又查获海强藏匿在裆部的两袋甲基苯丙胺,净重分别为393.6克和591.8克。根据海强归案后的交代,公安人员于2009年12月7日在海强租住的天津市某小区一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98.1克。 (扩展阅读:毒品犯罪的起刑点)
案发前,海强于197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79年2月和1980年8月先后因服刑期间犯流氓罪和破坏生产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五年,1985年8月刑满释放;1989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死缓,后经减刑,于2005年6月7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海强非法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并罚。本案系共同犯罪,海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海强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海强主动交代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的罪行,法院已对其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以自首论从轻处罚。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海强死刑,一审宣判后,海强提出上诉。四川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后,依法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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