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抢老婆包算不算犯罪,检察官律师展开激烈辩论
日期:2012-09-1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李某夜间外出作案,在一处昏暗僻静之处,击倒一名女子强抢了她的挎包,内有现金230余元。报案回家后,女子发现自己的挎包在家里的桌上,才知道抢自己的竟是丈夫。男子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不构成犯罪?昨日,我市第二届检察官和律师辩论赛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检察官和律师为此展开了激辩。
检察官代表称,本案中,李某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又当场抢走被害人的挎包,既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又侵害了财产权,这正是构成抢劫罪所要满足的双重客体。虽然从犯罪的结果来看,李某抢的是自己的妻子,但这仅仅是李某实施犯罪时对犯罪对象的错误认识,其预期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在法律性质上并无不同。
“对方观点,我方不敢苟同。”控方话音刚落,辩方律师代表队立刻发起反击。“李某的行为没有构成抢劫罪,也没有构成犯罪。”辩方律师称,李某的行为是抢夺,不是抢劫,而他抢夺的财物价值只有230元,并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因此也不构成犯罪。
辩方认为,抢劫与抢夺,都是“抢”,而区别在于暴力的强度。他们认为,李某作案时并未携带凶器,案件发生时,李某的妻子也未受伤,甚至没有呼救,寻求帮助。这只能说明,李某“击倒”的行为力度轻微,暴力程度不高。
在现场,控辩双方始终紧扣各自观点,进行了严密的阐述,为在场的学子们上了一堂生动的辩论课。
检察官代表称,本案中,李某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又当场抢走被害人的挎包,既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又侵害了财产权,这正是构成抢劫罪所要满足的双重客体。虽然从犯罪的结果来看,李某抢的是自己的妻子,但这仅仅是李某实施犯罪时对犯罪对象的错误认识,其预期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在法律性质上并无不同。
“对方观点,我方不敢苟同。”控方话音刚落,辩方律师代表队立刻发起反击。“李某的行为没有构成抢劫罪,也没有构成犯罪。”辩方律师称,李某的行为是抢夺,不是抢劫,而他抢夺的财物价值只有230元,并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因此也不构成犯罪。
辩方认为,抢劫与抢夺,都是“抢”,而区别在于暴力的强度。他们认为,李某作案时并未携带凶器,案件发生时,李某的妻子也未受伤,甚至没有呼救,寻求帮助。这只能说明,李某“击倒”的行为力度轻微,暴力程度不高。
在现场,控辩双方始终紧扣各自观点,进行了严密的阐述,为在场的学子们上了一堂生动的辩论课。
相关链接【抢劫罪之罪与非罪的界限】【什么是犯罪对象?】【刑事犯罪】【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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