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国家赔偿法》不溯及及既往的批复
日期:2012-08-0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国家赔偿法》不溯及及既往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国家赔偿法》不溯及及既往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1999]赔他字第34号
【发布日期】1999.12.13
【实施日期】1999.12.13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11月22日《关于钟国光申请刑事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钟国光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于1993年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判决予以纠正,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对钟国光财产的扣押行为,也已于1987年12月10日宣布解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本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应由《国家赔偿法》规定以前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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