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王晋英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
日期:2012-08-0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王晋英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王晋英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1999]赔他字第8号
【发布日期】1999.12.01
【实施日期】1999.12.01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3月25日津高法〔1999〕48号《关于王晋英错误逮捕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一致意见,即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是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不能作为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国家免除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王晋英虽有接受宴请、收受礼品的违纪行为,但认定其构成徇私舞弊罪的证据不足。宝抵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晋英的逮捕属于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的错误逮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宝抵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上一篇:司法部劳教局关于印发《少年教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错误逮捕检察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下两篇: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赔偿请求人撒新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2011/11/4)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11/11/7)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