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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0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2-07-2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0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
2010年7月16日 法发[20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20l0年7月16日发布的200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200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736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标准为32736(元)÷12(月)÷21.75(月计薪天数)=125.43元。据此,各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作出闰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125.43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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