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

日期:2012-06-0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

    【发布部门】卫生部
    【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5]413号
    【发布日期】2005.10.25
    【实施日期】2005.10.25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经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和卫生部等七部委印发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按照依法行政、守法执业,执法必严、失职必究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医疗服务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追究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责任大小,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做到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二)坚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处理权限进行处理。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二、追究对象及行为
  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及其由国家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造成隐患和损失的行为,应查明责任,予以追究。
  (一)医疗机构负责人对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依法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当对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1、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2、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
  5、发布虚假医疗广告信息的;
  6、违反国家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有关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7、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负有监管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不认真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失职、渎职或有其它不作为行为的;
  2、对医疗机构执业或医师执业等事项的行政许可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对有确切线索的群众投诉举报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或受理后不认真进行查办的;
  4、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案件,不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
  5、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6、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自查自纠不认真,没有及时发现问题或有问题不及时进行处理上报,经上级部门督查发现的;
  (二)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转办的投诉件以及辖区外要求协查、协办的案件拒不办理、故意拖延、影响查处的;
  (三)12个月内经两次以上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其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包庇、袒护问题,干扰对其责任进行调查、处理的;
  (五)在调查、处理期间仍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
  (六)对控告、揭发、检举其过错行为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一)对已出现的问题能及时正确认识,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积极挽回损失或制止危害结果扩大的;
  (二)通过自查自纠发现、及时整改、尚未造成损失的;
  (三)主动交代本人违法违纪行为及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追究形式
  对单位责任追究以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对个人责任追究按照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进行:
  (一)组织处理的形式为:
  1、通报批评;
  2、诫勉谈话;
  3、调离原工作岗位;
  4、取消两年内晋升职称、职务资格;
  5、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二)纪律处分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
  (三)刑事责任依法追究。
  六、追究工作程序
  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凡发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医疗机构存在有本意见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在依法对机构进行行政立案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建立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移送、追究相关联系制度,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直接管理的机构或人员涉嫌违规违纪的,由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责任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有处理权的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书,并移送相关证据资料;建议有关单位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纪依法做出处理。
  (三)对责任追究的各种处理决定、记录等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处理决定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七、工作要求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是保证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定要从全面推进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巩固医疗服务市场良好秩序的高度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责权一致、权为民用的思想观念,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稳妥推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责任追究工作。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监督部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开展责任追究既要态度坚决,又要慎重稳妥,做到宽严有度,保证责任追究工作有效推进。
  (三)加强沟通,争取支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及时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和重视。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衔接,保证追究的时效性。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要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追究建议,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按要求实行责任追究或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追究建议不予采纳又不书面说明理由的,可依法依纪向监察机关提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