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2-05-3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法(研)发[1987]6号
【发布日期】1987.03.14
【实施日期】1987.03.14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1985年7月18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
198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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