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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175 
  留言时间:2012/6/15 13:54:27  
 主题: 什么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内容: 请问什么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回复:
周先生您好!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值班刑事律师现就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 
第三百九十五条(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修正)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附: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刑事法律咨询热线:028-83111075
 
 ID:173  陈洪
  留言时间:2012/6/3 21:54:00  
 主题: 什么叫假释?假释有那些规定?
内容: 什么叫假释?假释有那些规定?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回复:
陈洪先生: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值班刑事律师对您的问题回复如下: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适用假释的条件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 法定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二)法定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还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第一,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第二,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三)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同时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7)其他特殊情况。
四)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1)不管对累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此外,法律对适用假释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根据刑法第82条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假释是对正在服刑改造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这种提前释放并不意味着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将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进行改造。为此,刑法对假释犯的考察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 假释犯的监督机关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二) 假释犯的考验期限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三) 假释的法定程序根据刑法第82条、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
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假释案件进行审理,要重点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四) 假释的执行与结果根据刑法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根据罪犯的不同表现,假释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不同的结果: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并依照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只要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86条的有关规定,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5、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ID:171 
  留言时间:2012/6/1 10:39:37  
 主题: 请问什么是传销犯罪?传销犯罪会怎么判刑?
内容: 请问什么是传销犯罪?传销犯罪会怎么判刑?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回复:
杨先生您好!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刑事律师现就您的问题回复如下:您所说的“传销犯罪”在我国刑法上被表述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具体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刑事责任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ID:170 
  留言时间:2012/5/31 8:59:37  
 主题: 请问通缉在什么情况下才会被撤销?
内容: 请问通缉在什么情况下才会被撤销?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回复:
张先生您好: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对你的问题回复如下:“被通缉的人已经缉拿归案、死亡,或者通缉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发出撤销通缉令的通知。”
 
 ID:169 
  留言时间:2012/5/25 10:27:19  
 主题: 请问聘请刑事律师要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 请问聘请刑事律师要注意哪些问题?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回复:
何女士您好:关于聘请刑事律师存在很多技巧和相关的注意事项,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刑事律师根据多年办理刑事案件同当事人及其家属接触的经验一共归纳出二十二条“委托刑事律师的注意事项”,现为您提供如下(部分注意事项,其他注意事项请点击本网律师文苑查看),仅供参考:
委托刑事律师注意事项(一)准确区分真律师和假律师,谨防上当
委托刑事律师注意事项(二)什么样的刑事律师不能找?
委托刑事律师注意事项(三)请刑事律师划得来吗?
委托刑事律师注意事项(四)什么时间请刑事律师最好?
委托刑事律师注意事项(五)聘请刑事律师的窍门
委托刑事律师注意事项(六)聘请刑事律师的误区
委托刑事律师注意事项(七)如何鉴别黑刑事律师?
委托刑事律师注意事项(八)怎样聘请刑事律师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委托刑事律师注意事项(九)怎样与刑事律师保持良好的沟通?
委托刑事律师注意事项(十)聘请刑事律师应注意的具体事项
委托刑事律师注意事项(十一)通常请刑事律师需办的手续
 
 ID:168 
  留言时间:2012/5/22 17:18:07  
 主题: 请问侦查阶段刑事律师能做哪些工作?
内容: 请问侦查阶段刑事律师能做哪些工作?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回复:
赵小姐您好!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侦查阶段刑事律师的工作包括:
一、律师接受委托
一)律师介入时间
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二、与侦查机关联系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
一)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
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征询其对于聘请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应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表示不同意的,应要求其书面表明意见。
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5.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四)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10.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一)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四)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ID:167  王正刚
  留言时间:2012/5/22 11:56:36  
 主题: 四川刑事律师的收费标准?
内容: 请问在四川这边聘请一名刑事律师需要多少钱?有相关的收费标准吗?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回复:

王先生您好!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值班律师就您的问题回复如下:一般来说四川的刑事律师收费在3万人民币左右,包括三个阶段的法律服务: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理阶段,如果需要在异地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在此基础上加收部分费用,具体金额一般都是双方协商确定。现将四川省律师收费的相关政策性文件提供如下,以供参考: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
    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 1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                2000-12000元; 
    3、审判阶段:                    3000-30000元。
    办理刑事自诉案件:2000-15000元。
    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代理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币;
    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50000元以下的(不含本数)     1000-3000元 
    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内      6%-5%
    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内     5%-4%
    1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内    4%-3%
    5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内    3%-2%
    10000000元以上          2%-1%
    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80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代理申诉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1000-6000元。
    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原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则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六、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适用于上述全部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应按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算,包括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和律师办案在途时间等。
    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审核后执行。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原则上按每人每小时500元以内自定,并报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物价部门备案;确需超过500元的,由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师协会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七、在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办案时间太长、专业技术要求高的案件以及集团犯罪、涉外等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能超过本收费标准的4倍。对是否属于疑难、复杂案件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律师协会或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协调。
    八、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九、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酌情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本标准下限的30%。
    十、以上各类收费金额按人民币计收。律师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收取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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