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不光是律师、当事人担心检察院抗诉,有时候法官也担心,就不敢做无罪判决。但是本案的成都市中院和四川省高院,面对三级检察机关的抗诉,坚持做出了正确的无罪判决,打破了“潜规则”,是一次“以审判为中心”的判决。特别引用,以致敬。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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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财产类犯罪]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日期:2012/6/11 16:55:38 点击:464次
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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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财产类犯罪]
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日期:2012/6/11 16:52:30 点击:468次
两者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1)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比较单一,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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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财产类犯罪]
敲诈勒索罪与受贿罪如何区分?
日期:2012/6/11 16:48:50 点击:441次
侵犯的客体不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其他的权利;而索贿行为作为受贿罪的一种,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主要是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亲属、揭发他人的隐私或不正当行为危害他人的名誉、地位、前途及毁坏他人的财物、破坏生产或营业等相威胁或要挟,强行索取公私财..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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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财产类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日期:2012/6/11 16:46:09 点击:415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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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财产类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日期:2012/6/11 16:46:08 点击:442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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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财产类犯罪]
敲诈勒索罪情节严重的标准认定
日期:2012/6/11 16:39:14 点击:486次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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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财产类犯罪]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日期:2012/6/11 16:37:42 点击:459次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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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财产类犯罪]
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标准
日期:2012/6/11 16:34:15 点击:463次
根据有关解释,数额巨大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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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财产类犯罪]
敲诈勒索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
日期:2012/6/11 16:31:35 点击:510次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