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不光是律师、当事人担心检察院抗诉,有时候法官也担心,就不敢做无罪判决。但是本案的成都市中院和四川省高院,面对三级检察机关的抗诉,坚持做出了正确的无罪判决,打破了“潜规则”,是一次“以审判为中心”的判决。特别引用,以致敬。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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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的原则及技巧
日期:2011/11/4 15:11:51 点击:4592次
无罪辩护应遵循的原则:1、要特别熟悉案情:熟悉案情要求律师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础上,才能结合法理和法律对案情进一步地研究分折,决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如果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么就要进一步分析如何其作无罪辩护。熟悉案情除了要求律师要仔..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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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
死刑辩护
日期:2011/11/4 10:31:07 点击:5531次
死刑辩护要点:一、被告人是否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这是一个辩护律师在接案时首先应该注意的问题。比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未遂等。但特别要注意,因为现行的法庭审理很少有公安机关的人参加,因此公安机关的到案证明也就成了认定自首的关键。另外未成年的问题,因为有些农村是按照农历上的户口,这时认定未成年时要注意这方面的证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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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
对判决死刑的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核准?
日期:2012/5/21 14:16:55 点击:4940次
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我国死刑的适用,历来都采取极其慎重的态度,对死刑严加控制。为此,我国不仅在刑法中严格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而且在适用程序上还专门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查批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也就是说除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外,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复核程序审查核准以后,才能生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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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
死刑命令已经签发,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停止执行?
日期:2012/5/21 11:37:21 点击:4985次
死刑是一种剥夺罪犯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所以无论判决死刑和执行死刑都必须十分慎重。为此,法律对执行死刑的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执行死刑命令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然后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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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
关于加强死刑案件辩护的若干问题
日期:2012/5/14 14:02:04 点击:5016次
死刑是剥夺自然人生命的刑罚。由此决定了它与其他刑罚手段的根本区别,不仅最为严酷,而且一旦发生错判并被执行,则无任何挽回、补救余地。这也正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废除死刑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我国尚不能完全废除死刑,但少杀、慎杀、准杀历来是我国刑事政策关于死刑的基本方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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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成都刑事律师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日期:2012/4/24 11:44:42 点击:2393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本罪规于我国刑法第355条,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非法是指没有经过国家法律批准或授予的一切行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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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威领域]
成都刑事律师谈妨害公务罪
日期:2012/4/23 10:34:43 点击:1654次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 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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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
慎重处理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的死刑适用
日期:2012/2/18 10:44:58 点击:5563次
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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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
四川刑事律师解析什么是死刑缓期执行?
日期:2012/2/18 10:40:03 点击:5370次
死刑缓期执行,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即死刑缓期执行,又称死缓。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