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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罪中伪造行为的认定

日期:2012-06-25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伪造货币罪中伪造行为的认定

    伪造行为,即仿照人民币或外币的外部形状特征,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伪造的内容,包括货币的形状、规格、图案、字形、面额、色彩、号码、印纹等构成要素。货币的样态决定着伪造的内容,伪造的内容依附于货币的样态。在我国,伪造货币一般是指仿照人民币或外币的外部形状特征进行完整的伪造。但是俄罗斯刑法学界普遍认为,伪造货币既包括完整伪造,也包括部分伪造。完全伪造即假币的生成完全由制造者自身完成,没有可资利用的既成基础;部分伪造即利用已有的基础进行制造,如在印钞厂已印制成的半成品货币上进行加工。我国刑法学者认为,俄罗斯刑法学界的上述观点,在很大程度上与俄罗斯刑法没有规定变造货币罪有关。 那么,在我国刑法已明确规定变造货币罪的情况下,对于货币进行的部分伪造是构成伪造货币罪还是变造货币罪?笔者认为,尽管我国刑法规定了变造货币罪,但是对于货币进行的部分伪造仍然构成伪造货币罪而非变造货币罪。例如,行为人在货币印刷单位非法获取已印刷一面图案的人民币半成品,然后对另一面图案进行伪造,这种部分伪造行为应构成伪造货币罪。之所以构成伪造货币罪而非变造货币罪,是因为变造货币行为必须在真货币的基础上进行,而人民币半成品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货币,尚称不上是货币,因此,这种部分伪造行为不符合变造行为的基本涵义,而应以伪造货币罪论处。至于行为人在他人已进行部分伪造的基础上,接着完成余下的伪造货币行为,这种情况同样构成伪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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